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文综罚字〔2023〕5003号) -菠菜导航网
当 事 人: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kiu9a
法定代表人:谭振强
住 所: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44号
2023年11月8日我局接到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督办单》第2023.012号,称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95爱播”网络表演中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
11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张瑞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调取了省局提交的视频资料中9月20日22:50至23:05期间,id号为187605078(在“95爱播”中显示id为38644)的视频,并通过该公司的后台查找到当时参加连线pk的另外五名主播,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这五名主播在该时间段内的表演视频,这六名主播的视频中确实存在反复揉胸的低俗表演动作。执法人员随后将该时间段的14段视频进行了下载保存,并对6名主播的注册信息进行了截屏取证。
11月1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
12月5日,当事人委托其负责人张瑞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六名主播在网络表演中有低俗表演,存在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并提供了违规表演期间违法所得,合计553.2元。
12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负责运营“95爱播”网络直播软件,直播软件中的六名主播在进行网络表演时存在反复揉胸的低俗表演,因此当事人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95爱播”软件中有充值项目,当事人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进行违规表演期间,当事人获得553.2元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宜)文综检(勘)字[2023]5003号,证据2:《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现场检查图片证据》20张,证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提取后台数据和回放视频,网络表演中存在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
二、证据3:委托人张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三、证据4:《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视频证据光盘视频列表》,证据5:《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视频证据光盘》光盘1张,证明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的后台中提取了14段证据视频;
四、证据6:《主播在违规表演期间获得收入汇总表》,证明当事人取得违法所得为553.2元;
五、证据7:张瑞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个人身份;
六、证据8:当事人的委托书,证据9:法定代表人谭振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张瑞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提供本单位证照复印件、法律文书、缴纳罚款;
七、证据10: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1: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八、证据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菠菜导航网的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9075179,证明“95爱播”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湖北省东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12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500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到12月20日,当事人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运营的“95爱播”直播平台软件有充值收入,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定义,因此当事人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当事人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依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裁量标准确定一般处罚的罚款金额,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网络表演,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佰伍拾叁元贰角(¥553.2元);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2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适用法律法规摘录:
一、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摘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应当介于最低区间范围,一般处罚应当介于中间区间范围,从重处罚应当介于最高区间范围;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