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3〕4003-菠菜导航网
当事人: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347555
法定代表人:胡时华
住 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路52号
2023年5月17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举报信,称导游何宝宇接受该旅行社委派带旅游团期间甩团。
同日,本机关予以立案,何宝宇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其导游部经理汪敏接受调查询问。本机关同时发现何宝宇涉嫌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游客兜售物品。
5月19日,当事人委托其业务经理施远地进行调查询问。
5月23日,何宝宇再次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其违法事实。
6月2日,本机关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同日,案件调查终结。何宝宇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与当事人拟受处罚无关,以下不予陈述。
经查,湖北峡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根据地接协议,负责操作接待5月9日至5月18日的湖北全景游旅游团队,团号gbjq20230508hbqj,游客共36人,组团社为大连国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陪为黄丽莉。当事人委派导游何宝宇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5月14日,该旅行团乘坐车牌号为鄂alv522的大巴车由神龙架前往宜昌途中,何宝宇向游客兜售土特产,销售金额2930元,获利510元。
何宝宇受当事人委派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期间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一、证据1:《关于导游当事人甩团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
二、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资质。
三、证据4:《授权委托书》;证据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胡时华)。证明当事人与汪敏、施远地两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
四、证据6:《大连国宾假期国际旅行社地接协议》;证据7:游客行程确认单。证明团号为gbjq20230508hbqj的湖北全景游旅游团队的信息。
五、证据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汪敏)。证明汪敏的身份。
六、证据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施远地)。证明施远地的身份。
七、证据10:《调查询问笔录》(汪敏);证据11:《调查询问笔录》(施远地);证据12:图片证据(1)-(3)。证明当事人委派何宝宇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八、证据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何宝宇)。证明何宝宇的身份。
九、证据14:导游证复印件(何宝宇)。证明何宝宇的导游资质。
十、证据15:《调查询问笔录》(何宝宇)。证明何宝宇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事实。
十一、证据16:图片证据(4)-(8)。证明何宝宇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并获利51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何宝宇进行导游活动过程中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规定,应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对何宝宇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3〕4003-2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