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宜)文综罚字〔2021〕4006号 -菠菜导航网
当 事 人:徐某某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2021年6月7日下午16点25分,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9号检票通道对带团导游执业规范进行检查,查明带团人员徐某某佩戴的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当事人在现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持假导游身份标识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处理。
6月8日,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立案调查,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办理此案。
经调查,湖北发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的上海旅游团队(团号:t-2021-06-06)一行32人于2021年6月6日晚抵达宜昌,6月7日乘坐交运游轮游览“两坝一峡”,中餐后参观三峡大坝,参观结束后到秭归港乘游轮游览长江三峡,湖北发现国际旅行社安排导游方某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当日方某身体不适,其擅自安排徐某某代其接待该旅游团(徐某某与方某系夫妻关系),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徐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因所持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被执法人员查处。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宜)文综检(勘)字〔2021〕4006号);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宜)文综改字〔2021〕4006号);证据三:《调查询问通知书》((宜)文综调通字〔2021〕4006号)。证明检查现场的情况,当事人在现场承认未取得导游证,持假导游身份标识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2.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徐某某);证据五:假导游身份标识(假导游身份标识的信息:徐某某,初级导游,导游证号:hcn7672nl,有效期限:2021.04.06-2024.04.05)。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与其所持假导游身份标识信息一致。
3.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旅游区换乘中心停车场查获带团人员徐某某所持导游身份标识系伪造,该照片显示假证与身份证及徐某某本人信息一致,徐某某现场承认使用假导游身份标识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
4.证据七:询问(调查)笔录(徐某某)。当事人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5.证据八:《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北发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证据九:《导游出团单》,证明该旅游团由湖北发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安排方某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
以上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且未产生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7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文综罚告字〔2021〕400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没有异议,不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北银行宜昌南湖支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686050100100027932;执收单位名称: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单位编码:0122001;执收项目:罚没收入;项目编号:3001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22日